【图解纪法】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
2014年至2017年,某镇应急处突队原队长林某相继购买关公像、观音像及香炉、跪垫等佛具,制作“添油箱”,在其办公室内设置佛坛。
林某将佛坛等相关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、传播,2017年5月至7月间,共有6名村民到其设置的佛坛烧香拜佛,“添油”80元左右。
身为中共党员,林某却多次在执行任务前后或深夜,独自在佛坛前烧香跪拜,甚至学书上画符,以祈求平安。
林某违反政治纪律,组织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。案发后,林某配合组织审查,并提出辞职。因其未担任党内职务,该区纪委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纪法依据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迷信活动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十条第二款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,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。其中,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,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。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